问题 | 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
释义 | 自物权与他物权区别: 1、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永久性、独占性、弹力性(即将权能分开行使) 后者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2、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部分,是有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包括哪些 (一)国家的所有权 国家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八类: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房屋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如下: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 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抵押权,不将抵押财产转移交付给债权人;设立质押权,必须将质押财产转移交付给债权人。质押权,又称质权,主要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但获得的价款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一旦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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