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优先购买中同等条件的涵义是哪些 |
释义 | I.“同等条件”的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存在前提的,即: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同意出让的股东才具有较之于第三人开出的“同等条件”具有优先权。因此,在通常意义上,笔者认为“条件”是指由受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第三人对出让股东承诺的股权交易条件。而“同等”强调的是享有优先权股东开出条件与第三人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之所以这样做,是防止第三人与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内外串通,故意压制出让股东的正当权益。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股权评估、价款数额、价款构成、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件等等。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等条件”还应该包括公司章程里对股权对外转让所专门设置的条件,只是由于这款条文过于粗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里股权转让“条件”的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探讨和处理。换言之,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是“同等条件”的特例。 II.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处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其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虽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放在了第四款,但是并不是说其可有可无,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重要性和不足。公司法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对转让的条件等进行规定。所以,在探讨股权对外转让时,必须首要考虑公司章程是否有具体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是什么,规定的条件是否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有冲突等等。 首先,公司法之所以赋予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事宜的权利,是对公司自主性的尊重和肯定。股东会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除了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数额、时间以及其他议事规则以外,还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事项,从而使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首先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范来处理转让事宜。 但是,公司法这款的规定也有明显的不足,是非常有可能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特别是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比如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非常苛刻的限制,或者就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或者干脆就规定禁止股权的对外转让达到了股权在实际上不可能转让的地步【1】。再比如,所有出资的原始股东,无论股权的大小,都一致通过制定出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几个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占多数的优势,通过股东会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的章程,改变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并且2/3的多数通过,那么,小股东就不能向外转让自己的股权了,至少是不能以同等条件转让了。势必有违立法者凡股权皆可转让的初衷,而且现实中也不是没有这样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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