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口引进人才未落户买房所需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学信网学历报告、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家庭成员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1年及以上、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2、非海南户籍(急缺性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急缺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备案材料(急需紧缺人才)、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3、非海南户籍(各类柔性引进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柔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认定柔性人才证书、1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聘期三年以上的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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