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种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
释义 | 一、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二、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协议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4种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是: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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