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