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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什么?
释义
    (一)移送管辖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
    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对于民事诉讼作出了明确的管辖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不同的看法,可以向法院提出,并且法院需要对此作出裁定,对此裁定不满意,还有救济途径,也就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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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