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对于原告律师的提问一般是需要回答的,但如果是涉及到隐私问题,可以向审判长申请不回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