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按照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调岗条件。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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