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可以贷款吗? |
释义 | 股权质押不一定是贷款,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的什么时候生效 依法成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三、股权质押解除有哪些原因? 股权质押解除有以下原因: 1、上市公司提前归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2、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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