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公婆婆的房产证能否加儿媳的名字? |
释义 | 公公可以将房产证上加上媳妇的名字,但需要取得婆婆的同意。产权变更可以通过协议和办理手续实现,可以是无偿赠与或房屋买卖方式。无偿赠与需要公证赠与合同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 法律分析 如果这个房子的产权人是公公一人所有,公公愿意将房产证上面加上媳妇的名字,就可以的。如果是公公婆婆的共同财产,还要取得婆婆的同意,才可以。 1、公公与媳妇之间形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2、产权变更协议可以是无偿赠与方式,也可以是房屋买卖方式。 3、如果采用无偿赠与的方式,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前还要先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才可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拓展延伸 婆婆的房产证能否加儿媳的名字?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婆婆的房产证是否能添加儿媳的名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查看当地的房产法规定是否允许将儿媳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中。其次,要考虑房产证的共有方式,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则可以将儿媳的名字加入。然而,如果是个人财产或其他共有方式,可能需要征得婆婆的同意。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限制或继承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决定是否可以将儿媳的名字加入房产证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确切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婆婆的房产证是否能添加儿媳的名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当地法规、共有方式和其他法律限制。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确切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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