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新政要以各地区公布的通知为准,如上海最新《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有规定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 2、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 离职劳动者提取公积金手续: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劳动者携带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离职证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3、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4、审核成功的,工作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手续办理成功后,需要等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打到个人账户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第一条 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符合连续足额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其他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