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还没有签合同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如果对方存在违约或者欺诈等问题,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单方面违约定金可以不退。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促使合同成立,一般不可退还。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退还受限;而订金仅作为损害赔偿金,退还不受限制。在签订合同时,定金类似于担保,一般不可退还,但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可退还的情况下,可要求退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还没有签合同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可以。如果对方存在违约或者隐瞒,欺诈等问题的,可以要求退。单方面违约定金可以不退。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一个实践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即使没有签合同,也是可以退的。首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因为定金是在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为了能促成合同的签订,所以一般是不能退的,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合同是促进合同签订,不是胁迫一方必须订立合同,比如有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因素是能退定金的,而且收定金的一方如果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定金其实类似于一种担保,在定金给付之后,一般不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退还,或者是出现了法定退还定金的情形,此时就可以请求收受定金的一方将其所收受的定金返还给给付定金的一方。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对方存在违约、隐瞒或欺诈等问题,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促使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不可退还。然而,如果双方约定退还或出现法定退还情形,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此外,定金与订金有所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作为损害赔偿金。在签订民事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定情形请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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