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答:(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法律客观: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