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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能否被扣减?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除员工工资?
释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四种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抚养费、赡养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拓展延伸
    员工工资保护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权力范围
    员工工资保护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权力范围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和雇佣关系的重要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的工资应当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员工的工资。然而,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的权力范围,例如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合同约定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扣除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提供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要求。综上所述,员工工资保护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权力与员工的权益,确保员工获得合法、公正的工资待遇。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代扣劳动者工资,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中的抚养费等。员工工资保护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权力与员工的权益,确保员工获得合法、公正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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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