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 |
释义 | 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1、参与人不同:调解是由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参与;和解是由当时人双方参与。2、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和解是没有调解书的。3、结果不同:已经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有些是不会再审理的;和解没有这个限制。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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