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并未规定其他救济渠道,案外人依此也只能享有复议权。 2、保全裁定只是中间性的裁定,而非终局裁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相同的申请复议权利即可,不宜给予其异议之诉的权利。 3、过多的救济环节和手段将影响保全的效率性。 4、对于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笔者的理解应该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包括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这时,案外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行使了复议权后,在保全实施中是否仍然享有异议权,在该书中没有明确阐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