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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释义
    (一) 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一、 海商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分析: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属于民法范畴,所以说可以被理解为是民法和商法的特别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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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