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的申请,政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机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述政府机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时间之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机关将书面告知您,并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造成泄密事件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具体流程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