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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运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5、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二、记名提单法律问题
    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它协议。
    因为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还值得探讨。如果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因此,收货人不能通过转让提单而将货物交给另外一个人。同时托运人也不能强迫承运人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以外其他人来改变提单。当然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没有其它方式了解是否提单收货人已更改,因此他有义务交给原来的提单记名人而并不需要出示提单。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转让而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因为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而不需要出示提单。海运单同样也不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与记名提单除了抬头不一样外,其性质非常相似,因此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已将记名提单归类为海运单的范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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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