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况 |
释义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对称,对于此过错推定原则的判定只要受害者有证据,那么就可以判定加害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而保障在判决安案件的时候可以公平公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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