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
释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一、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有哪些不同 (一)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三)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四)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 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且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物业公司并非以开发商的名义,且未收取开发商费用,处理的也并非是开发商的事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及法律要件,不应定性为委托合同。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委托合同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未在委托合同纠纷项下,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不具有委托合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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