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无犯罪事实;(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3)犯罪已超过起诉期限;(4)特赦免刑;(5)嫌疑人死亡;(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的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原立案的依据和来源;(2)案件调查结果;(3)撤销案件的原因和依据。当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