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借名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会被支持吗? |
释义 | 第十七条 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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