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依法办理登记,合同签订不直接意味着转让。程序包括申请转让、审查土地情况、通知转让方、确认价格评估、审批费用和表格、缴纳税费、签订转让合同、变更登记等。未按合同规定投资开发土地者不得转让使用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交易双方同时申请转让和转让,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边界地图、建筑产权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书、身份证明等信息。 2、收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在15天内详细审查和了解信息和土地情况。未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抵押、封存、租赁,未通知承诺人,所有权不明确,邻近纠纷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天内通知转让方。改变土地使用的,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意见。建筑物转让时,应当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现场勘察应当与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和核实。如果需要分割和转让报告,建议价格评估和其他因素应当认真填写。如果需要,建议价格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应填写,并确定价格评估。如果价格调整齐全,建议应填写转让报告和其他因素。如果需要,应填写转让协议,并确定价格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如果需要,应填写。如果需要,并应填写转让报告应当认可以确定价格调整齐全。 6、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转让审批表。费用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将完整的转让档案和转让审批表提交中心和局领导审批。 7、缴纳相关税费。 8、注册号审批后,也可以在审批前到产权部签订转让合同和审批表号。转让档案和留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存,并按年度缴纳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应当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并根据转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以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结语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需要进行合法的转让登记程序。具体程序包括:交易双方同时申请转让,提供相关信息;承办人在15天内审查土地情况;未按合同规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不得办理转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需有规划部门意见;建筑物转让需有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现场勘察与数据核实比对;填写转让报告、价格评估等材料;审批费用表和转让审批表;缴纳相关税费;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合同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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