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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他人购买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释义
    

法律主观: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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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