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过继手续应该采取以下流程: 1、过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4、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一般办理以上手续就可以了,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双方想要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不办理的,也不会影响收养协议的效力。过继是一种民间的说法,法律上称之为收养,过继的孩子一般称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收养之后,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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