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在草拟合同时,需要有以下必备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了以上的内容,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