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揭发违法行为,尤其在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但必须遵循特定格式。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但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无法正确表达者除外。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面形式出现。证人证言必须个别化,不可代替,不能由办案人员指定或更换。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见证人与证人有所区别。 法律分析 实际上我国公民对于生活当中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揭发的,尤其是在一些民事纠纷或者刑事案件当中更是如此。有的时候证人的证言是案件的关键所在,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提交相关的证人证言文书,所以很多人其实也比较关注,证人证言格式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一、证人证言格式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 证人: 族,年月日生,职业,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结语 作为专业律师编辑,我们可以看到,证人证言在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证人证言的格式范本通常包括证人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证言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且见证人与证人有所区别。在法律程序中,证人证言的确立和见证人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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