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