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造林技术规程
释义
    造林工程是指某一项或某块、某个植树造林工程任务,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还草、风沙源及荒漠化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商品林基地建设、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程等,而且作为一项工程任务来完成,应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一般来说,凡纳入了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较大规模的造林任务,都可称为造林工程。
    工程要求
    造林工程包括乔木林、灌木林和经济林。造林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苗木等级达到设计苗龄质量等级二级以上;苗木根系完好,木质化充分,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
    (2)造林整地:
    1)形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整地工程的填方土埂,应分层夯实或踩实;
    3)整地开挖应将表土堆置一旁,底土作埂,挖好后表土回填;
    4)带状整地应沿等高线进行,施工前用水准仪测量定线,保证水平,每条带5-10m中间修一高0.2m左右土埂。
    (3)栽植:
    (1)树种及造林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定植穴宽度、深度应大于苗木根幅和根长,栽植时苗木应栽正扶直,深浅适宜,根系舒展;
    (3)填土应先填表土湿土,后填心土干土,分层覆土,分层踩实,表层覆一层虚土。
    (4)在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造林或灌溉造林,造林成活率不小于85%;在多年平均降水量小于400mm地区造林,造林成活率不小于70%。
    相关主体
    (1)建设业主
    又称甲方,一般指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方,或是为政府投资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林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森林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投资是营造林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营造林项目大多由县级林业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
    (2)代建单位
    又称代建管理单位或代业主,是指受项目业主委托作为建设管理方,对具体的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标组织或委托、组织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内容)进行代理管理的单位。目前,我国的代建市场还很不完善,代建单位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单位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应尽早社会化。
    (3)勘察设计单位
    造林工程勘察单位主要是指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并且具备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从事营造林工程建设前期立地类型分析、建设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造林工程设计单位是按照造林技术规程为造林工程提供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受造林工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委托,代表业主(代业主)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测,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单位
    指负责造林工程建设实施的施工承包商。造林施工单位是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实施造林工程作业的单位。
    (6)中介咨询服务单位
    指造林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造价接受咨询、编制标底价或招标限价,或选择工程建设的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等服务机构。
    (7)政府职能部门
    造林工程还会受到一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如:计财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稽查部门等。
    可见,造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参与项目的多个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一方面为同一个建设项目共同合作,另一方面依分工去完成建设项目不同任务,获取各自的利益,而利益获取的关键应以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2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