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为: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