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的划分 |
释义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的划分规定主要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中。 一、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的划分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有首负责任制与惩罚性赔偿。 1、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二、对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的理解适用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该问题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可见,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虽然可以是行政管理处罚的违规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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