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概念的提出 |
释义 | 实际施工人概念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有关主体的称谓有下列几种表述: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称谓有:发包人、总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 《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由此可见,施工人是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即施工人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 2004年10月25日颁布,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首次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特别是在第二十五条中的表述,将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提出,很明显,在概念的内涵上实际施工人不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的概念重复。从《解释》中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另外三条可以看出,三处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由此可见,《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和《合同法》中的施工人不是同一概念。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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