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招标文件允许接受备选方案的项目,评标时首先只对投标人的主选方案进行评审,只有在主选方案中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オ可以对中标人的备选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方案。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