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减编单位持减编人员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委编办办理减编手续;
 2、市委编办出具《减编通知单》;
 3、属财政供养范围的,减编单位持《减编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停拨、工资停发手续。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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