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基本建设需要征收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征用林地后其所有权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对林地应当采取尽量不征或少征的原则。必须征用林地的,按照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补偿实际损失。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在理论上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认为:"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 法律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