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是否可以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
释义 | 离婚时,如果虚拟财产价值小且娱乐性强,可视为专用生活用品,不需分割;但如果价值大,需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如果虚拟财产为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则可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小,娱乐性较强,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价值较大,娱乐性较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在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如果虚拟财产娱乐性较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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