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20元的每件按202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提供,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