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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公布,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二、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2.《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5.居民户口簿
    6.照片
    7.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
    三、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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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