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公布,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二、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2.《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5.居民户口簿 6.照片 7.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 三、桂林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