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合并审理 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 后交纳。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 诉讼费用 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4、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