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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男士产假
释义
    法律分析:
    男士是没有产假的,可以享受陪产假。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享受陪产假的天数也有所不同。湖北省规定陪产假为10天;江苏省和北京市规定陪产假为15天;四川省和湖南省规定陪产假为20天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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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