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5、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一、注册登记材料: 1、申请报告(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2、担保机构的章程。 3、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4、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5、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二、担保公司等级标准 担保公司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1、一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2、二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3、三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四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