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机动车号牌的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原机动车号牌使用三年以上,旧车转手或报废后可保留一年。如果车主是同一个人,新车可以在家里使用车牌。根据规定,车主需要先办理转让登记,有效转让原车辆,原车档案归档后,方可申请继承原车号业务。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