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广州户口在广州购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已协议两2周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五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六条,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已协议两2周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五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六条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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