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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释义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一、实现担保物权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是什么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2、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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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