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这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一、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如下:1.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二、坦白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坦白是被动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自首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4、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是坦白。 因此,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是法定的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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