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必要条件下服刑人员是可以回家的。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 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建议你去当地省份的监狱管理局网站查看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