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然而,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往往会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等理由为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甲状腺癌一期被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受益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 4.《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请求作出答复,自收到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完成赔偿。 5.《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确定规定》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虚假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甲状腺癌一期的赔付,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未如实告知疾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状腺癌一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