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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状腺疾病被拒赔,理赔公司可以以过去治疗病历为拒赔理由吗?
释义
    法律分析:理赔公司不能单纯以过去治疗病历为拒赔理由,需要考虑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为由,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认真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疾病治愈后,发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应当视为一次事故。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理赔公司在拒绝赔付时需要明确说明理由,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判断甲状腺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时,治愈后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也应视为一次事故,理赔公司不能以过去治疗病历为单一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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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