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如下: 1、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扣押物品清单组成如下: 1、首部。写明标题和页序; 2、扣押物品情况。这是重点部分,填清编号、物品名称、数量、单位、特征、备注; 3、尾部。搜查人、见证人、被搜查人签名,注明总的页数,注明年月日,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