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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法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释义
    行政处罚法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如下:
    1、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扣押物品清单组成如下:
    1、首部。写明标题和页序;
    2、扣押物品情况。这是重点部分,填清编号、物品名称、数量、单位、特征、备注;
    3、尾部。搜查人、见证人、被搜查人签名,注明总的页数,注明年月日,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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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0:20